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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广州市食品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州市食品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市从事经营或食品生产及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营造行业繁荣,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四条 本会是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广东省广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广州市中山三路11号东梯6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开展行业自律,切实做到爱国、敬业、守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开展有关教育、培训、咨询活动,引导会员依法自律经营;

(三)协调同行业关系,发挥整体优势,促进供销之间的联系,增强会员的合作;

)组织行业之间的交流,业务研讨等活动,协助内引外联,拓展会员的经营业务;组织会员进行调研、访问、参观、考察等各种活动;

(五)协助会员企业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流会;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六)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与建议;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八)组织会员开展多形式的联谊活动,沟通会员内外的交流合作渠道,促进友好交往;

(九)教育会员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各项有益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单位会员)

(一) 企业会员包括以经营和生产食品为主的企业单位。本会企业会员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诚信经商,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业;

(二) 团体会员包括食品行业的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审批;

(三)经理事代表讨论通过;

(四)缴纳当年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会员活动和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九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正、副)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义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 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举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

第二十 本会设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各一人,监事2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每届任期五年,会长任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提名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第三十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损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献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三十七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三十八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九 本会进行年度换届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会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经2018 3 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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